2025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3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自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将每年“五一”节前一周定为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本届宣传周主题为“关爱劳动者心理健康”。活动旨在宣传《职业病防治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病防治的决策部署,推动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4月24日,由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办,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桂林医院(桂林市职业病防治院)、桂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临桂区卫生健康局承办的桂林市第23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将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桂林医院临桂院区举行。活动将通过普法宣传、专家义诊等形式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注职业病防治的浓厚氛围,为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贡献力量。
活动信息
仪式启动时间:4月24日9:30-12:00
仪式举行地点: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桂林医院临桂院区(桂林市临桂区沙塘路8号)
主办单位: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办单位: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桂林医院(桂林市职业病防治院)、桂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临桂区卫生健康局
活动当天
将举行《职业病防治法》相关宣传活动
并邀请湘雅二医院驻桂专家及桂林医院
眼科、耳鼻咽喉科、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
肾内科、胃肠外科、神经内科、消化内科
中医科、康复医学科、肿瘤血液科等专家
在医院门诊前广场
开展大型免费义诊活动
什么是职业病?
我国法定职业病有哪些?
怀疑患有职业病怎么办?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下面的科普小知识将为您答疑解惑
科普时间
职业病及其判断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确定,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1)劳动者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雇佣关系,且用人单位必须是合法的用人单位(包括个体经济组织)。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疾病,且符合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
怀疑患上职业病怎么办?
假如怀疑自己患上了职业病,应尽快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诊断机构会根据病情、职业史、既往健康状况、原工作场所以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情况以及实验室检查资料等作出相应诊断。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享有八大权利,包括对健康检查的知情权、培训权、特殊保障权、检举控告权、拒绝冒险权、参与决策权、职业健康权、损害赔偿权。
我国法定职业病有哪些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过敏性肺炎
2.棉尘病
3.哮喘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属肺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接触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白内障(含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4.爆震聋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砷化氢中毒
12.氯气中毒
13.二氧化硫中毒
14.光气中毒
15.氨中毒
16.偏二甲基肼中毒
17.氮氧化合物中毒
18.一氧化碳中毒
19.二硫化碳中毒
20.硫化氢中毒
21.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2.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23.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4.四乙基铅中毒
25.有机锡中毒
26.羰基镍中毒
27.苯中毒
28.甲苯中毒
29.二甲苯中毒
30.正己烷中毒
31.汽油中毒
32.一甲胺中毒
33.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4.二氯乙烷中毒
35.四氯化碳中毒
36.氯乙烯中毒
37.三氯乙烯中毒
38.氯丙烯中毒
39.氯丁二烯中毒
40.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1.三硝基甲苯中毒
42.甲醇中毒
43.酚中毒
44.五氯酚(钠)中毒
45.甲醛中毒
46.硫酸二甲酯中毒
47.丙烯酰胺中毒
48.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49.有机磷中毒
50.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51.杀虫脒中毒
52.溴甲烷中毒
53.拟除虫菊酯类中毒
54.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55.溴丙烷中毒
56.碘甲烷中毒
57.氯乙酸中毒
58.环氧乙烷中毒
59.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
7.冻伤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放射性白内障
12.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13.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八、职业性传染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鲁氏菌病
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5.莱姆病
九、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
十、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
1.腕管综合征(限于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
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
十一、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
1.创伤后应激障碍(限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医疗卫生人员、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人员)
十二、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来源:健康管理中心